10.7 信号与通信


10.7.1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;
    2 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,并应设置直通电话;
    3 井下发出的提升信号的接收和转发,应符合现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有关规定;
    4 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,并应有电源指示灯;
    5 信号系统应简单、可靠,信号应清楚易辨,系统应联锁严密。
10.7.2 立井、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立井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井筒施工时,每个工作地点均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,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,吊盘至掘进工作面应设置转发信号;
        2)井筒施工期间,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,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~50m时,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;
        3)罐笼提升,井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。
    2 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,应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;
        2)多水平运输时,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;
        3)甩车场应设置信号,甩车时应发出警号。
    3 井上和井下信号室,应装设直通通信设备。
10.7.3 井下调度室、主要机电设备硐室、保健室和各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场所,均应设置通信设备。
10.7.4 架线电机车的调度电话宜利用其馈电线作为载波电话线,并宜采用载波机通信。
10.7.5 井口及井下信号装置和通信设备的选用,应符合现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10.7.6 立井、暗立井、斜井或斜巷施工时,工作面、吊盘、井筒中间转水站、井口信号房、斜井或斜巷中部车场、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,应安装本安型通信设备。
10.7.7 信号系统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。
10.7.8 立井施工时,在工作面、吊盘、井筒中间转水站、井盖门、井口信号房、翻矸台、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,宜安装矿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。
条文说明
10.7.6 本条所列各作业场所均为要害场所,通信设备本质安全及通信畅通至关重要,关乎系统安全,故做此规定。
10.7.8 在立井井筒和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中,安设“矿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”,对于安全施工和调度指挥,能起到很好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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